以案释法案例-见义勇为致人损伤纠纷

2021-11-25 19:21
来源:武汉市乡村振兴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见义勇为致人损伤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武汉市乡村振兴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市乡村振兴局+张飒                 

审稿:(实名,逐级)         李苨苨                   

检索主题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善意劝架致人损伤 见义勇为无需赔偿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小王、小陈、小张和小李系同村村民,四人均为某村危房改造项目队的施工人员。一天晚上,四人一起喝酒,席间小王与小张在房屋施工问题上起了争执,小陈在一旁煽风点火,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小王一怒之下打了小陈一个耳光,之后两人搬起长凳互殴。小李为了劝架抱住小王,在拉扯过程中,小王腰部受伤,小张左手受伤。小王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7168.7元。经鉴定机构评定,小王构成《人体损伤致残分级》十级残疾,并因治疗、鉴定支付住宿费1444元,交通费390元。此外,因本次纠纷小王被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小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小张、小李共同赔偿其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6元。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小王先是与小张争吵,后又打小陈耳光,还拿起长凳欲打小陈,在小李、小张对其进行阻止时,因小王反抗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小王对本次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其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小张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处事不冷静,与小王发生争吵,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小陈未劝解反而帮腔怂恿,故意激怒小王,与其发生争执并造成冲突升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判定小陈、小张对小王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此外,小李系阻止小王与小陈互殴,没有过错,对小王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600字左右)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脱贫工作任务多,责任重,但我们不能只忙于在物质条件上脱贫,还要关注贫困人口的精神生活,物质上的匮乏不可怕,可怕的是精神上的贫瘠。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不仅对社会行为起到规制作用,同时也引领着公众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民法典涉见义勇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提高公民道德水准的迫切需要,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道德素养的集中体现。要切实提高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重要性的认识,以推进全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水平为切入点,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优秀品格和高尚情操。我们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就是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来,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和谐的大好局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从根本上构筑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牢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