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革命老区建设和发展再上新台阶

2017-06-16 00:00
来源:武汉市扶贫办

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武汉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办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老区办法》是全国首部副省级以上城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我市革命老区建设和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对于改善老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的大武汉具有重大意义。 为武汉革命老区发展开门立法,确保立法质量 革命老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 武汉革命老区是湖北革命老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争年代分属鄂豫皖、湘鄂赣和湘鄂西三个根据地。根据湖北省政府2015年公布的名录,我市的黄陂、新洲、江夏、蔡甸区为全省革命老区区(县),凤凰、姚集、侏儒、山坡等26个街(乡镇)为全省革命老区街(乡镇)。作为我市革命老区主体部分的26个街(乡镇),版图面积3388.19平方公里,占全市的40%;户籍人口137.46万人,占全市的16.5%。 在革命岁月,我市老区先后有10多万人参军参战,在战斗中倒下了万余革命群众,仅注册的革命烈士就达8000多人。饮水思源,反哺老区,是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革命老区和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的重要贡献,我们决不能忘记。” 为老区立法,就是履行我们的政治责任。 为做好革命老区立法工作,我市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广聚各方智慧,力求《老区办法》符合老区建设和发展实际,体现武汉特色,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就“改善革命老区生产生活条件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革命老区发展进行立法调研,并于2016年初将制定《老区办法》列为年度立法项目。市政府2014年责成市农委、市法制办组成老区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并邀请市人大农村委、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提前介入指导。工作专班多次到4个新城区的革命老区进行专题调研,并赴福建省泉州市、湖南省湘西州等革命老区进行考察。《老区办法》(初稿)起草后,多次征求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老区街(乡镇)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市政府法制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老区办法》(草案),于2016年4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就《老区办法》(草案)进一步征求各区人大常委会、市区人大代表、革命老区街(乡镇)、市直有关部门和立法顾问的意见,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6年11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老区办法》,2017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老区办法》。 在三年多的立法过程中,全市有上千人次参与立法调研、讨论、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300多条,确保了《老区办法》的立法质量。 《老区办法》呈现七大亮点 亮点一:是首部副省级城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只有湖北、湖南、福建三省出台了革命老区发展地方性法规。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武汉出台的《老区办法》首开为革命老区发展立法的先河,充分体现了“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 亮点二:在扶持革命老区产业发展、提高老区人民收入上提出了刚性要求。培育壮大产业、增强“造血”功能是促进老区发展的根本途径。《老区办法》第九条提出“支持发展特色生态产业和现代都市农业,实施品牌农业发展计划;引导推进智慧农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优先采购革命老区农产品”,还提出要“提高革命老区居民收入,确保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农村平均水平”,这就对各级政府提出了刚性要求。 亮点三:首次提出建立生态补偿脱贫机制。多年来,我市革命老区街(乡镇)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老区办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建立生态保护机制的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要求,在第十六条提出“建立健全革命老区生态补偿脱贫机制,加大对森林资源、农作地资源、水源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的投入”,把生态补偿脱贫作为我市革命老区脱贫致富的新举措。 亮点四:加强对革命旧址、革命遗迹、革命史料的保护和利用。红色资源是老区最宝贵的财富,保护好、利用好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是老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老区人民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老区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革命旧址、革命遗迹、革命史料的保护,加大经费投入,建立修缮、维护和利用机制,建设红色旅游景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亮点五:对加大革命老区投入作出硬性规定。投入不足是老区发展最大的“瓶颈”。为破解难题,《老区办法》在财政投入、税费返还、项目安排三个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资金安排上,《老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与革命老区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及增长机制,在年度预算资金安排中向革命老区街(乡镇)倾斜”。在税费返还上,《老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革命老区街(乡镇)上缴区级税费留存部分原则上全额返还革命老区街(乡镇),用于当地革命老区发展”。在项目安排上,《老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对革命老区给予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到革命老区。国家、省安排到革命老区的公益性项目,配套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 亮点六:首次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老区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出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要求,如依法设立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对革命老区降低贷款门槛、增加信贷金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衔接的农业保险制度等。特别首次提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这在全国都是创新之举。 亮点七:建立革命老区街(乡镇)分类管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是“指挥棒”。革命老区街(乡镇)与所在区的其他街(乡镇)在发展要求上有所不同,不宜采用同一个考核指标体系。为此,《老区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出要“根据革命老区街(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革命老区街(乡镇)发展绩效考核体系”,这就为老区今后的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 (作者单位:武汉市扶贫办,原文刊登在《武汉宣传》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