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扶贫小微项目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2019-08-30 18:30
来源:武汉市扶贫办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今年4月底,市纪委监委向我办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村级项目管理等相关制度的监察建议》,指出了村级扶贫项目在申报、发包、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存在可能产生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的制度缺陷和漏洞。我办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及各区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关于加强我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同时分别赴江夏区金口街、新洲区潘塘街、黄陂区蔡家榨街、蔡甸区张湾街等地,针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开展一系列调研活动,及时掌握区级在扶贫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希望市级层面予以明确的疑点困惑。在此基础上,我办牵头拟定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主要亮点

一是最大限度地消除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制度盲点。根据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区”的要求,在不过多干预区级为扶贫项目监管主体的基础上,《指导意见》也加强了对区级扶贫项目监管的指导,如指导各区在扶贫项目预算评审、项目监理、决算评审中建议可按街道(乡镇)整体打包形式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指导各区要充分发动村民代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员共同参与,督促做好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同时,也吸收了中央、省关于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最新精神,如提出凡是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二是最大范围地征集市直各行业部门意见和建议。我办在结合各级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专项审计指出问题以及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两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将《指导意见》联合发文范围扩大到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扶贫办等8家市直部门。市直各部门表示脱贫攻坚是“三大攻坚战”之一,加强项目监管是其中重要一环,各部门指导各区加强扶贫项目监管上有义不容辞的责任。